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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语言文字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0/10/20 点击量:3241 返回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依据以上相关法规,学校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及管理人员没有普通话等级证书或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此证书将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教师资格审批等的重要依据。请未达到要求的相关人员务必于10月20日到北二楼语言文字办公室报名参加测试。 |